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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 号)和《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 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2015 年 1 月 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 3 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老员工和毕业 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
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并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扶持的企业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企业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市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初次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 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 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 3 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温州市金融办从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可承保额度中给予 3 亿元额度用于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对温州市区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并根据信保基金服务区域及融资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暂未设立信保基金的县(市)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集建立创业担保基金,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中的“一类贷款”经办银行由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联合评定,并确定每家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根据经办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经办银行和确定额度。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和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初次创业和中小微企业一类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渔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不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提出代偿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 80%(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十五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集中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小微企业信保基金运行中心(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中心)并行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一)银行放贷调查。贷款对象向经办银行提交温州市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 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老员工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力社保部门和信保基金中心。
(二)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意见。申请二类贷款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贷款申请,无需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
(三)信保基金中心担保审核。信保基金中心按照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规定审核一类贷款,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四)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对象签订借贷合同,向借贷对象发放贷款。银行需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贷款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和信保基金中心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 10 万以下(含 10 万)的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 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 3 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老员工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 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公示后 5日内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财政按当年回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 1%给予手续费补贴(若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年度内收回多笔贷款的,按金额最大一笔计算),信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照风险承担比例享受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 10%的经办银行,取消手续费补贴资格。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一类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 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一类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10%时,取消该银行一类贷款业务资格,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金融办负责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与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的对接,做好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办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附表 5、6),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小微企业信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银发〔2009〕110 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
 

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PDF版本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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