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全省增加2万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高校毕业生,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关于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解决。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扩大招考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在研究生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实行优先。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老员工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计划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创业就业。
按照全省县级以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全省今年计划招聘1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聘用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医院招收高校毕业生从事护理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优先聘用。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闲置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和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老员工就业情况,给与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鼓励我省高校和各市县建立老员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保障。各类创业园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创业者一定得创业资金补助。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三、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充分发挥我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省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政策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地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档案接转手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四、充分挖掘国有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获得较大额度的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单位,一般都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参加与项目科研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科研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先续计算。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充分利用我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性建设项目过程中,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高校毕业招聘岗位和实施计划,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更多面向高校毕业生。
加大全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我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无论何种形式聘用,单位均应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增加普通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数量。在原有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今年我省计划内研究生增加1400人,专业硕士研究生增加1350人,专升本增招2000人。鼓励各高校所属成人教育机构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吸纳更多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面向各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2009年全省计划征集和发布10万个以上的岗位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艰苦地区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促进高校、企业、毕业生之间需求互动,努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就业实践的有限性。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高校要把培养和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实践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老员工实习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能参加相对稳定、岗位对口的毕业实习。鼓励高校员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高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员工职业发展公司产品培训计划,落实团队力量,确定教学内容,规定教学课时,有效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为老员工提供创业时间和指导。组织开展老员工创业竞赛,表彰鼓励老员工创业典型。
七、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的选择企事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欠发达地区回原籍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鼓励对口帮扶地区主动分担就业压力,提供必要的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高校要结合我省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