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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时间:2014年04月09日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发展,使网络经济成为生态园区赶超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3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壮大网络经济主体
1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网络经济企业,在温州生态园注册纳税,且运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为依据,不包括仓储用房面积),给予租金补助。网络经济经营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三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2网络经济企业,前三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3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生态园组建电商联盟,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首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照此标准执行。
4对在生态园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500万一次性奖励;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网络经济企业,在生态园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从三年后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中兑现。
二、规划建设网络经济集聚区
5规划若干区域开发建设网络经济产业园区(楼宇),为发展网络经济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园区和楼宇内网络经济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
6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5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5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且继续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30%逐年收取。
7网络经济产业园区(楼宇)内的网络经济企业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改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
8鼓励企业参加在全市范围开展的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领军企业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知名网站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领军人物评选;对“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知名网站”和“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奖励。对网络经济企业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9积极培育打造网络经济大军,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网络经济的业务培训,及开展网络经济专题技术研究和宣传普及,营造推进网络经济发展浓厚氛围。
10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和展览公司等主体举办各类网络经济展览会,鼓励我市网络经济企业赴外地参加网络经济展览会,扩大生态园网络经济知名度。
11、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网络经济法人企业,年销售额(年销售额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
12、对我委网络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3、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委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类企业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14、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由生态园财政承担,其申请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5、市级网络经济政策已享受的部分,功能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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