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 2010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
意 见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2010 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3.65万人左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 部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2010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才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通过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注重提升就业能力、着力完善就业服务等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政府推进、社会配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实现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8911”工作目标:力争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85%以上,当年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针对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面达到 100%,有就业意愿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 ,广辟就业门路。
1.鼓励和引导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储备。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就业岗位。全市各类非公有制组织通过公开发布岗位信息、洽谈对接等方式,接收2010 届温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享受原有关政策优惠条件外,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从接收之日起,由当地政府财政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接收单位资助。2010 年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接收10 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 2 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 年。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200 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
2.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温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积极拓展就业岗位。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潜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改善员工队伍素质,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可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未就业毕业生中定向招聘。新建的事业单位,按人事编制部门当年核定的增人计划,应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2010 年全市各级事业单位计划安排3000 个岗位用于公开聘用高校毕业生。
3.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认真贯彻《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担任专职社区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基〔2009〕178 号) ,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大力开发社区工作者岗位。已建成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配置 1-2 名高校毕业生;已建或在建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至少应配备 1 名高校毕业生,力争用 4 年时间在全市建立262 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 2703 个以上村级社区服务中心。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年收入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水平。积极开发各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 ,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指导中心和农村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乡镇敬老院,要各配置 1-2 名高校毕业生,为享受政府补贴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继续实行鼓励、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制度,今年新选聘120 人。2010 年,结合城市交通治理工作,市本级计划核定一批公安协(辅)警岗位,并安排一定比例定向招聘应届毕业生。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就业。根据农村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岗位需求,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统筹实施“三支一扶” 、 “老员工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落实各项待遇,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4.突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性障碍。市本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全市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制定相关政策,打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性限制,允许本市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报考。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就业的,应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建立政府、社会、高校、企业“四位一体”的培训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在温各高校要对老员工进行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老员工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老员工创业大赛等活动。有创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强化创业服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站,按部门职能提供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我市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总体规划,明确受理部门,简化办理流程,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创业指导师队伍,依托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服务。
3.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和孵化基地。以老员工农业创业基地为抓手,逐步向其他行业(产业)延伸。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及优秀创业标兵评选工作,对入选的示范基地和创业标兵由政府给予表彰。
4.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通过政策引导,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 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 1 万元。毕业 2 年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5.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元的创业资助。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三)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1.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工程。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服务机制,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前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在温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化模式,全面拓展就业培训专业,加强培训针对性。加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全年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 100 期,受训人数达到 1 万人次以上,其中参训人员受训后 1 年内就业率不低于90%。
2.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市、县(市、区)两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指导考核管理,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全力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后的留用率。开展见习基地示范单位评选,对经见习后接纳30 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基地,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全年市、县(市、区)两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扩展到 120家,向市企事业单位、省属在温单位征集1500 个就业见习岗位,积极探索将就业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继续完善见习岗位滚动使用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用。
3.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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